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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雾里看花变看得清 监管出手理财收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6 00:00:00    

在降准、降息的大背景下,银行存款利率一路走低。曾经偏好储蓄的投资者坐不住了,开始将目光转向银行理财市场,将资金迁移。不过,在挑选理财产品时,复杂的业绩比较基准让不少投资者犯了难,有投资者表示,“看不懂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意思,一会儿是固定数值,一会儿又是区间,还有指数型,感觉太复杂了”。为规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近日,监管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强制说明测算逻辑、强化风险提示等规则,让理财收益从“雾里看花”变为“看得清楚”。

“看不懂”的业绩比较基准

“就是想简单理个财,怎么现在连个业绩比较基准都这么复杂,感觉比做数学题还难。”在北京一家国企工作的李女士无奈地说道。她原本一直将钱存在银行定期存款里,可随着存款利率不断下降,她的收益也越来越少。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决定尝试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

然而,当打开手机银行App,看到琳琅满目的理财产品以及各式各样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李女士有点懵。“有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一个固定数字,有的是一个区间,还有的后面跟着一些指数,我完全不知道该怎么选择。”

这样的困惑并非个例,许多投资者都在业绩比较基准这个“门槛”前犯了难。在上海从事互联网行业的张扬(化名)也有这样的困扰,“我平时工作比较忙,没什么时间研究理财产品,本想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标注的收益区间购买”。但在沟通中,理财经理告诉他,虽然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标注了这样的收益区间,但这并不等同于实际收益。

比如一款理财产品的收益区间上限为5.5%,这是在市场环境非常理想且投资策略完美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但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比如债券市场利率大幅上升,股票市场下跌,产品收益可能连下限4%都达不到。了解过后,张扬才意识到自己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理解太过片面,原本他以为只要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高的产品就能获得高收益,却忽略了背后的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是“预期收益率”,“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产品加快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型,银行和理财公司统一用“业绩比较基准”来代替“预期收益率”。

展示方式区间化成常态

“资管新规”之后,银行理财公司在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上打破“刚兑”的意图十分明显,均采用了“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向客户支付产品收益的承诺”等表述进行强调。

为了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营销模式、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2021年5月27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新增“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但从现状来看,目前用区间数值展示的方式依旧较多。北京商报记者5月25日查询各大银行App注意到,区间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更常见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一款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为例,其业绩比较基准为2.2%—3.2%。理财机构在设定这个区间时,会综合考虑市场利率的波动、投资资产的收益情况以及产品的风险偏好等因素。

一般来说,下限2.2%是基于较为保守的投资策略所能实现的收益预期,而上限3.2%则是在较为理想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积极的投资操作可能达到的收益水平。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产品的收益可能会在这个区间内上下波动,甚至可能因为市场突发情况而超出这个区间。

数值利率型业绩比较基准则常见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比如一款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基点”,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会随着人民银行政策的调整而变化,而150基点则是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溢价等因素额外设定的一个利差。

还有一类是指数组合型业绩比较基准,多应用于追求相对收益的混合类产品。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收益水平,多家理财公司仍习惯沿用“成立以来年化”“成立以来涨跌幅”“近1年年化”这类表述展示产品收益表现。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进行展示,投资者可能会有“预期收益幻觉”,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起到刚性兑付的“暗示作用”。

新规让产品收益“看得清”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让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5月23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

在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上,《办法》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披露产品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可以看出,监管要求,如果资管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就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这一要求使得理财机构不能再简单地给出一个数字或区间,而必须详细解释背后的逻辑,让投资者能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这一举措旨在彻底打破投资者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误解,让投资者清楚认识到理财投资存在风险,收益并非固定不变。”产业经济资深研究人士王剑辉指出,《办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对行业规范和长期发展的促进上。它将促使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设计和投资运作过程中更加严谨和规范。在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投资策略和产品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基准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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