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19:41:00
5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玉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玉祥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河北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河北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余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玉祥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12月9日消息,陈玉祥被查;2024年6月17日消息,陈玉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陈玉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热衷于吃喝享乐,长期频繁接受宴请,违规接受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要求,干预和插手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甘于被“围猎”,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运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玉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玉祥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陈玉祥,男,汉族,1966年4月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他曾历任河北省纪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正处级主任,省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正处级主任,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厅级主任、省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厅级主任。
2016年2月,他任邢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后同时任市监委主任;2018年9月任石家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后同时任市监委主任。
2021年11月,陈玉祥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后同时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至被查。
来源:政事儿、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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